投融資代建
1、什么是融資代建模式?
融資代建,政府缺少啟動或者建設資金,由施工單位或者社會資本金提供資本金來進行項目的實施,政府在規定的時間歸還本金的前提下支付資金利息。
2、融資代建模式具體特點:
融資代建制特指針對公共工程項目的“公共機構”和“私人投資者”的公-私伙伴關系合作投資、建造、運營公共項目的模式,公共項目產生社會效益是“公共機構”的項目目標,得到投資回報率是“私人投資者”的目標,為了實現“多贏”的目標,合作雙方需合理分擔風險,以保證公共工程項目的成功。
3、融資代建模式:
典型的模式是已確定一個公共工程項目且通過規范的程序選擇了項目發起人,政府與項目公司(由項目發起人和項目參與方組建)簽訂委托特許協議,由項目公司選擇合適的工程(管理)公司代替業主(項目公司)進行包括融資、建設、經營在內的工作。
4、融資代建模式中的主體的含義:
在我國,“公共機構”主要指中央政府、地方各級政府等公共事務管理機構;“私人投資者”可以是多種類型的主體,主要指非政府的包括企業和個人的具有獨立投資決策權的經濟主體,“私人投資者”也可以是多種經濟主體組合的組織,如幾個投資主體為某一公共項目而成立的項目公司,該組織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來源進行投資,它可以設計各種融資方案吸引各方資金,對投資形成的資產享 有所有權和支配權,同時承擔風險責任。
第二部分:常見工程項目承包模式:
1、工程總承包(EPC)模式:
工程總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又稱設計、采購、施工一體化模式。是指在項目決策階段以后,從設計開始,經招標,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對設計-采購-建造進行總承包。在這種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的總價或可調總價方式,由工程公司負責對工程項目的進度、費用、質量、安全進行管理和控制,并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EPC有很多種衍生和組合,例如EP+C、E+P+C、EPCm、EPCs、EPCa等。
2、項目管理承包(PMC)模式:PMC即Project Management Consultant,即項目管理承包。指項目管理承包商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項目管理,包括進行工程的整體規劃、項目定義、工程招標、選擇EPC承包商,并對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進行全面管理,一般不直接參與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和試運行等階段的具體工作。PMC模式體現了初步設計與施工圖設計的分離,施工圖設計進入技術競爭領域,只不過初步設計是由PMC完成的。
3、設計—建造(DB)模式:模式(Design-Construction)。是在項目原則確定之后,業主選定一家公司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這種方式在投標和訂立合同時是以總價合同為基礎的。設計-建造總承包商對整個項目的成本負責,他首先選擇一家咨詢設計公司進行設計,然后采用競爭性招標方式選擇分包商,當然也可以利用本公司的設計和施工力量完成一部分工程。 避免了設計和施工的矛盾,可顯著降低項目的成本和縮短工期。然而,業主關心的重點是工程按合同竣工交付使用,而不在乎承包商如何去實施。同時,在選定承包商時,把設計方案的優劣作為主要的評標因素,可保證業主得到高質量的工程項目。
4、即設計-建造模式(Design And Build),在國際上也稱交鑰匙模式(Turn-Key-Operate)。在中國稱設計-施工總承包平行發包(DBB)模式 :即設計-招標-建造模式(Design - Bid -Build),它是一種在國際上比較通用且應用最早的工程項目發包模式之一。指由業主委托建筑師或咨詢工程師進行前期的各項工作(如進行機會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待項目評估立項后再進行設計。在設計階段編制施工招標文件,隨后通過招標選擇承包商;而有關單項工程的分包和設備、材料的采購一般都由承包商與分包商和供應商單獨訂立合同并組織實施。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工程師則為業主提供施工管理服務。這種模式最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工程項目的實施必須按照D-B-B的順序進行,只有一個階段全部結束另一個階段才能開始。
5、施工管理承包(CM)模式: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模式又稱“邊設計、邊施工”方式。分階段發包方式或快速軌道方式,CM模式是由業主委托CM單位,以一個承包商的身份,采取有條件的“邊設計、邊施工”,著眼于縮短項目周期,也稱快速路徑法。即Fast Track的生產組織方式來進行施工管理,直接指揮施工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設計活動,而它與業主的合同通常采用“成本+利潤”方式的這樣一種承發包模式。此方式通過施工管理商來協調設計和施工的矛盾,使決策公開化。
6、建造-運營-移交(BOT)模式:即建造-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是指一國財團或投資人為項目的發起人,從一個國家的政府獲得某項目基礎設施的建設特許權,然后由其獨立式地聯合其他方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和經營。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通過項目的經營獲得利潤,并用此利潤償還債務。在特許期滿之時,整個項目由項目公司無償或以極少的名義價格移交給東道國政府。 BOT模式的最大特點是由于獲得政府許可和支持,有時可得到優惠政策,拓寬了融資渠道。BOOT、BOO、DBOT、BTO、TOT、BRT、BLT、BT、ROO、MOT、BOOST、BOD、DBOM和FBOOT等均是標準BOT操作的不同演變方式,但其基本特點是一致的,即項目公司必須得到政府有關部門授予的特許權。該模式主要用于機場、隧道、發電廠、港口、收費公路、電信、供水和污水處理等一些投資較大、建設周期長和可以運營獲利的基礎設施項目。
7、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PPP):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伙伴關系(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簡稱PPP)。具體是指政府、私人企業基于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間合作關系的一種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由該項目公司負責籌資、建設與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該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而是政府向借貸機構做出的承諾,將按照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這個協議使項目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而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的扶持力度將直接影響貸款的數量和形式。采取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民營企業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PPP模式適用于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報慢的項目,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煤氣等能源部門以及電信網絡等通訊事業等。 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PPP模式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項目成功的關鍵是項目的參與者和股東都已經清晰了解了項目的所有風險、要求和機會,才有可能充分享受PPP模式帶來的收益。
第三部分:融資模式:區域經濟模式的規劃與設計
一、直投:項目公司或者金融公司直接投資
二、銀行貸款:國開行、農發行、國有銀行、商業銀行等貸款
三、融資公司融資:常見的融資模式
1、企業債、項目收益債、各類專項債券等
2、信托: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3、ABS(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過程。
4、引導基金類:產業基金與創投基金
5、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